民 事 诉 状
原告陈文华,男,1952年8月25日出生,汉族,住石门县楚江镇新厂居委会。
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公司
法定代表人童江,公司经理。
请求事项:
1、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元;
2、被告承担诉讼等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2008年1月22日上午,原告驾驶湖南JG0826拖拉机行驶在石门县狮子脑路段时,被闫红驾驶的湘JY6168轿车追尾,原告被甩出在地并受伤。经住院治疗,原告花费医疗费3893元。原告于2007年11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“国寿安心”保险合同,保险金额为16000元,其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2000元。该合同有效期一年,自2007年12月1日生效,原告发生的上述意外伤害在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。事发后,原告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,故特诉至贵院,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。
此致
石门县人民法院
申请人 陈文华
2008年10月22日
在诉讼前,本律师曾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,但被告以此保险为补偿性赔偿、肇事对方已经全额赔偿医疗费为由拒绝理赔。后与其法律顾问多次联系,被告勉强同意赔偿,但要求提供医疗费**原件,我方明确表示没有,因为原件已经被肇事对方拿去在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入挡了,只有复印件。此后,被告迟迟没有答复。原告方只有诉至法院。接到传票后,其法律顾问遂与本律师联系要求协商,经协商,被告同意赔偿1000元并承担25元诉讼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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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-11-11 10:28:41 来源:龚德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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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gongdeyou02:日期:2009-09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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